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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06条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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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之一,同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并列,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诉讼法体系。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导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发起刑事诉讼的主要法律,其内容十分丰富。那么,刑诉法106条条的内容是什么?我们根据有关法律知识给您做个介绍。

一、刑诉法106条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关于刑事侦查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综上所述,刑诉法106条条指的是其它规定,对刑事侦查、刑事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及参与人及近亲属等进行了概念上的说明。按照规定,夫妻、父母、子女都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而法定代理人可以是父母、监护人,也可以是对被代理人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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