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死亡工伤认定决定书出来后多久可以申请仲裁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很少有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以后,积极的为员工进行理赔。所以说员工遇到工伤以后,一般情况下都是自己申请做工伤鉴定,通过法院来对自己工伤的事情争取到一个比较合理的赔偿。对工伤的理赔,其实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死亡工伤认定决定书出来后多久可以申请仲裁?


一、死亡工伤认定决定书出来后多久可以申请仲裁?

工伤认定后,因为工伤待遇等发生劳动纠纷的,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纠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工伤死亡的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我们可以看出,理论上来说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为一年。但是,我们建议您最好在工伤认定书出来以后就及时的到法院提起诉讼,越快越好。只要自己证据充分,通常情况下法院都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要求用人单位对工伤死亡的家属进行赔偿。




·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如何进行?
      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如何进行?申请认定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应当需要进行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一般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不认可,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一审裁判不服还可以提起二审。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同样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劳动关系认定过程对劳动关系的...


·工伤四级伤残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工伤发生的,之后会进行一个工伤认定,然后再做一个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这两个房间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因为工伤认定的话,它主要是为了确定确实是属于工伤儿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为了确定赔偿的一些具体数额,因此很多人想了解。工伤四级伤残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工伤四级伤残的规...


·劳动者的工伤鉴定书有什么用?
      我们知道,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后是可以获得工伤赔偿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后,用人单位会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在伤情稳定之后,劳动者还应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结束之后劳动者会获得工伤鉴定书。那工伤鉴定书有什么用?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伤鉴定书有什么用? 工伤鉴定书的作...


·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相关规定
      众所周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所获得的薪酬低于非试用期的工资的,但是不能少于正式工资的80%,而且法律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的最低发放额及其其他相关规定,接下来由的我们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


·单位想辞退又不想付补偿金给员工放假怎么申请仲裁
      单位想辞退又不想付补偿金给员工放假怎么申请仲裁?(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3...


·国企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国企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国企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而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不论该笔收入有多大,都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的其他收入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有哪些?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施工人员的安全,要比工程的安全更重要。如果工地上发生了安全问题,不仅仅影响该工程的进度,同时也会在施工人员的心灵上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因...


·工程承包中发生工伤谁来负责
      工程承包中发生工伤谁来负责 一、工程承包中发生工伤谁来负责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关系,或者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就需要分别处理: 1.雇工人身伤害的赔偿 劳动者和单位是雇工的雇佣关系的,可以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工伤认定什么时间申请比较好
      从事高危行业、建筑行业的职工往往很容易受伤,很多受伤了的职工都不知道怎么申请工伤认定,这往往就耽误了法定的申请时间,最终也是给自身造成不利的结果。那么,现实中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什么时间申请比较好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工伤认定什么时间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怎么写?
      劳动者在进行劳动的时候如果不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会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派遣,也就是解除劳动的关系,那么对于这时候的情况下,是需要书写一份具体的劳务派遣合同的,这样双方各执一份进行通知,所以具体的法律固定下的劳务派遣合同范本怎么写?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怎么写? 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公司提前解散,是否要先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提前解散,是否要先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决定提前解散的,将导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实践中,企业在决定提前解散后,一般要进入清算程序,即将本企业的职工债权债务、一般债权债务和应缴税款、罚款等按照法定清算顺序结清后,方可办理工商注销。 企业管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