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夫妻选择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是必须给与孩子一定数量的子女抚养费的。子女抚养费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力向其有赡养义务的父母索取合理必要的生活性资助,直至自己达到法定成年人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者生活可以自立自理的时候。那么离婚抚养费2017年征收标准是怎样的,我们今天来解答。

一、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二、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三、离婚时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法院判决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抚育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抚育费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3)抚育费给付方法。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即我们为各位读者解答了离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我们从而可知,由一方亲人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受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费用,提供费用的多少和提供期限的长短,由离婚双方协议决定,如果私下协议不成,可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而抚养费多少的具体标准,就是按照本文中所描述的标准。


·家中老人去世后
      家中老人去世后,其配偶及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需要对其财产进行协商分割。老人的安置及财产分割协议是家庭成员出于对财产处理办法及划分办法达成一致,共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那么老人安置及财产分割协议范本怎么写?必须明确注明哪些内容呢?下面本站的我们就给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老人...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证据有哪些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做出处理,而通常情况下抚养权归其中一方,但日后也是可以进行抚养权变更的,只不过需要有利的证据支持。那到底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证据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证据有哪些 (一)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


·新婚姻法离婚孩子归属和抚养问题
      离婚孩子归属和抚养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


·结婚生子几乎是每一个人都肯定会经历的一个人生过程
      结婚生子几乎是每一个人都肯定会经历的一个人生过程,对于结婚生子我们您都是非常关心的一个话题。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在结婚之前签订一些协议,就比如结婚之前就签订了孩子的抚养权的有关协议。那么婚前孩子抚养权的协议离婚之后还有效吗? 1、在协议离婚中,婚前协议约定子女抚养权不能违反法律原则,...


·一、离婚女方如何争取抚养权?
      一、离婚女方如何争取抚养权? 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有以下情况,女方会在争取抚养权方面有很大的优势: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


·抚养权变更条件有哪些2023
      抚养权变更条件有哪些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拘留需要什么证件?
       一、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拘留需要什么证件?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拘留需要行政拘留通知书,具体的流程是,办案机关提出拘留意见,报系统内部法制处(室)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拘留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一、在离婚案件中,什么是离婚孩子抚养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在离婚案件中,什么是离婚孩子抚养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在离婚案件中,什么是离婚孩子抚养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离婚孩子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我国《婚...


·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好
      法律中规定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对于一些有离婚打算的人来讲,可能此时就不知道应该选择哪种方式来离婚。当然,每个人都是希望选择一个好的离婚方式,这样不仅可以顺利的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能争取更多的利益。那究竟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好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诉讼...


·一、协议离婚后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一、协议离婚后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协议离婚之后对方不给子女抚养费的,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前夫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法...


·彩礼返还范围有哪些,哪些彩礼无需返还
      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男女离婚后,之前给付的结婚彩礼是会返还给男方的。但此时,彩礼返还也是有具体范围限制的,那么彩礼返还范围有哪些呢?而哪些情形彩礼无需返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彩礼返还范围有哪些 在结婚彩礼返还的纠纷案件中,我们往往会在法律规定上找依据,力...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