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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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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表明对方已经没有合同履行能力,有可能会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行使自己的合同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保障自己的基本权益。那不安抗辩权租赁合同中如何行使?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安抗辩权租赁合同中如何行使?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双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护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不能对待给付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不必到对方已经支付不能时才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履行期届满时的现实违约,它所直接侵害的权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期待。如果这种侵害期待债权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便成为现实违约。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这里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品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4、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将受到保障,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合同将继续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即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有义务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可以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恢复义务的履行。否则超过一定的期限,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这在租赁合同中可能会表现为房东发现房客没有支付租金的能力而要求房客搬离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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