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创业公司融资股权分配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创业公司融资股权分配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创业公司在进行融资的时候,如何将公司的股权分配问题处理好,对公司以后的经营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现如今公司法当中针对创办公司的门槛有所降低,但是在各行各业竞争都非常激烈的情况下,想要创办好公司可以说面临的问题还是非常多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创业公司融资股权分配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创业公司融资股权分配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一、股权分配的三大原则创业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确、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励并存才能成就长远、稳定的关系。股权分配就是这么一个落实到“人”的过程,它的目的不仅要通过“丑话说在前头”来确立规则,还要明确公司基因和价值观、达成股东间的共识。鉴于创业公司初期股东和管理层通常是重叠的,暂无须考虑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博弈,一般认为确立股权分配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分别是:股东于资源层面的贡献、股东于公司治理层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当然上述三个因素仍有分解的空间,比如资源就可以按出资、投入时间细化,出资又可以按照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的价值进一步细化。二、选择实缴注册资本比认缴注册资本好虽然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采用认缴注册资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必经验资程序,由全体股东承诺认缴即可,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是,这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只认不缴”,也不是说注册资本越高越好。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股东仍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股东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那么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例如当债权人向公司索偿时,股东的清偿责任也随之加重,又如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将作为清算财产,另外也需要考虑税务风险。一般认为,创业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选择实缴并进行验资,使得“公司”这种企业形式能够充分发挥它的风险隔离效果。三、股权分配方案要最终落地于工商登记出资是股权分配的必要依据,却非唯一依据,创业者最终核算的股权分配方案往往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有些创业者会采用阴阳协议的方式,一方面签署投资协议固定真实的股权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完成工商登记。但是,上述方式的法律风险很大,一旦涉诉,不仅创业者的股东权益难以获得保护,亦会消耗大量的时间成本,导致公司错失成长良机。一般在此情形下,可考虑采股本溢价方式解决:首先,创业者之前签署投资协议,明确每位创业者的实际出资和股权比例。继而,由创业者按照确认的股权比例和换算后的出资额进行工商登记,把股东超出登记出资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四、以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1、在无特别约定时,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2、表决权与股权比例挂钩,“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简称“但书”)结合实际情况,创业公司往往有多个创始人,加之股权众筹大行其道,核心创始人的持股有可能达不到绝对控股比例(即持股区间等于或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1%——67%)。此情形下欲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书”,将表决权与持股比例分开来,并以公司章程的形式予以落实。五、期权池还是由核心创始人代持的好对创业公司来说,预留期权池不是新鲜话题。财大气粗是创业公司的目标而非创业公司的现实,成长性才是创业公司的核心驱动,而期权就是创业公司所能激励员工的最重要工具。不少创业者没有重视期权池的问题,要么在期权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早早送出,反而引发了不少争议,要么造成了核心股东持股的不必要稀释。我们可以看出,创业公司融资股权分配在进行的时候,一定要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最好在工商局要有所登记。股权分配要充分,考虑到各位股东的权益,致力于股权分配的原则,保障股权分配的公平公正。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1、发生阶段不同 公司的设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体资格过程中一系列连续行为的两个不同阶段:设立行为发生于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则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实质上,公司的成立是设立行为被...


·公司法前沿问题有哪些?
      公司法前沿问题有哪些? 一、公司法前沿问题有哪些? 公司法前沿问题主要有最低资本制的废止、认缴制的引入、资本制度其他环节的缓和等,并就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责任、资本制度的变革对于股东出资责任的影响、公司资本制度立法变革存在的问题与反思等。 相关知识: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


·分公司注销合同执行执行方由谁承担?
      分公司注销合同执行执行方由谁承担?如果是公司注销后发生的,公司的人格消失,公司不存在了,合同显然也无效了。而且由于公司注销是经过法定的公告、登记程序的,这足以对抗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因为只要稍微留心,核实一下公司的登记情况,就不至于上当受骗。合同的相对方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


·公司能否构成侵占罪 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
      我国法律中规定可以构成刑事犯罪的主体分为了两类,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现实中多数的犯罪其实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少部分是可以由单位或者单位和自然人同时构成。那对于侵占罪而言,公司能否构成侵占罪呢?接下来,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公司能否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违反公司法122条的担保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违反公司法122条的担保效力是怎样认定的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122条这一法定限制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公司法》第16条、第122条等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对公司代表人或代理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定限制,违反这一法定限制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一、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并购基金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用于并购企业,获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常见的运作方式是并购企业后,通过重组、改善、提升,实现企业上市或者出售股权,从而获得丰厚的收益,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操作流程为:...


·有限公司法人变更费用是多少?
      如果公司在想要变更公司法人的时候,不仅到相关部门进行办理一定的手续,还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那么可能有人就会想知道有限公司法人变更费用是多少?根据相关公司法规定,如果法人不占用股份的话,只需要收几百元的手续费。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 变更法人的费用高低分为两种: 第一种:法人不...


·公司法中的隐名股东如何变更
      公司法中的隐名股东如何变更?一般来说,隐名股东的显名程序如下:1、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同时,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隐名股东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印花税在地税部门,所...


·国有企业渎职罪既遂能判多少年?
      国有企业渎职罪既遂能判多少年?国有企业渎职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


·公司法司公司法表格中如何确立公司名称
      公司法司公司法表格中如何确立公司名称公司有时候在经营的过程当中,为了能够使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模式更加直观的呈现给您,有些情况下会通过表格的形式呈现出来。在表格当中肯定要对公司的名称进行填写,但是我国公司法当中针对公司名称的确立是有严格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公司法司公司...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有几种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有几种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有几种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