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116条内容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刑事诉讼法当中的法条是非常详细非常多的。一般情况下,生活当中只有涉及到具体的案件的时候参照的刑事诉讼法当中的法条的内容也是不尽相同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针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有着明确的规定。在下文中我们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刑诉法司法解释116条内容是什么?

一、刑诉法司法解释116条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中对讯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哑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保持完整性;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可以在现场进行、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经出示工作证件、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到证人所在单位,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必要的时候,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6年3月17日修正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同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拘传犯罪嫌疑人、逮捕措施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法的下列条款中: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复杂,需要采取拘留,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哑手势的人参加。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不得以连续传唤,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

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在刑事诉讼法第116条当中,针对的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我国刑诉法当中明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必须有两个人以上在场。


·判刑五年实际坐牢多久?
      判刑五年实际坐牢多久?判刑五年实际坐牢多久,若无法定减刑和假释的情形,应当坐满五年的牢才能出狱;若有减刑的且又可以假释的,依据《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以及适用假释的罪犯应当为已经实际执行了有期徒刑一半刑期以上的罪犯的规定,理论上判刑五年...


·犯罪中止结果发生后怎么处罚?
      犯罪中止结果发生后怎么处罚?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此看出,我国采取了必免减制。所以,是否造成损害是对中止犯予以免除处罚和减轻处罚的依据。(1)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即必须免除或者减轻...


·刑事案件回避条件包括哪些
      一、刑事案件回避条件包括哪些 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


·逮捕后法院有可能判无罪释放吗?
      一、逮捕后法院有可能判无罪释放吗?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会立即无罪释放。不是有关系就能释放的。逮捕后无罪释放的可能相对比较小,但也要看最终调查的情况,如果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的的,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证据不足的,在侦查阶段应释放,在检察院阶段应...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以后还会放出来吗
      一、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以后还会放出来吗? 一般情况下被批捕之后是不会放出来的,检察院批捕后,是不能放人的,由公安机关履行逮捕程序。如果已经逮捕,说明检察院已经认定涉嫌犯罪,是很难再放出来的。此时检察院需要经过审查起诉,若审查起诉通过,则会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审判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有罪被超期羁押的原因是什么?
      有罪被超期羁押的原因是什么?(一)传统的办案方式和传统诉讼价值观根深蒂固,是造成超期羁押的思想根源。在中国古代无超期羁押的概念,封建法律统治者随意羁押违规者。现在,有的办案人员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凭感觉、按习惯、照经验、陷入“以押代审”的怪圈之中,超期羁押现象在所难免。还有办...


·偷税漏税初次处罚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偷税漏税初次处罚会追究刑事责任吗?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


·刑事诉讼法申诉受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相信我国公民对于司法审判的申诉并不陌生,在影视剧当中或者现实生活当中您都有见到。如果当事人不服案件的审判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是您一定要知道,申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在执行的时候,审批秩序是相当严格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申诉受理的相关规定...


·过失杀人罪如何量刑处罚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直接说成是过失杀人罪,但这并非是《刑法》中规定的具体罪名,如果要讲究准确性的话,最好是还是说成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属于过失性犯罪,自然在量刑处罚的时候,也就没有故意犯罪那么严厉。那到底过失杀人罪如何量刑处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


·四川诈骗罪数额是多少?
      当今时代,诈骗已经越来越猖狂了,诈骗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尤其是网络诈骗让很多人都防不胜防地掉入了诈骗的陷阱里去了,那么怎样的手段能称之为诈骗呢,数额高达多少才能正式立案为诈骗罪呢,每个省份可能会有不同,我们着重了解一下四川诈骗罪以及四川诈骗罪的数额是多少? 一、诈...


·开设赌场罪怎样就是严重的
      不管是哪一种犯罪,法官在具体量刑处罚的时候,必须要以实际的犯罪情节和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为依据,做到罪刑相适应。而在开设赌场罪当中,包括了一般情节与严重情节。那么开设赌场罪怎样就是严重的呢?下面是详细介绍。 一、开设赌场罪怎样就是严重的 从学理上看,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包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