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招商代理合同提前终止协议的有关事项 现如今招商代理成为越来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招商代理合同提前终止协议的有关事项

现如今招商代理成为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的从商途径,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是事情,往往能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一般的招商代理之前都是会签订专业的代理合同的,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现在很多时候因为一些客观因素的出现,或者主观意志的转移,需要提前终止协议,下面就看看招商代理合同提前终止协议的有关事项。

一、招商代理合同提前终止协议的有关事项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定的或当事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合同的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由,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撤销是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销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是有效的。

二、提前终止合同协议样本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_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匹传真,_______________ 矧

电子邮箱,____绵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茯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犊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红微博文化艺术骡网络营销推广战略合作服务协议》,约定由迁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做好网络营销推广及网络公戛关工作,为甲方的市场营销提供专业服务。双怪方的合作期限为一年,协议有效期为___年适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牧

意于___年___罾月___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栖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歹提前终止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喘订的《红微博文化艺术网络营销推广战略合作廒服务协议》。

第二条协议提前终止后,原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及

保密条款继续有效,双方仍需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此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___万元 (人民币大写,___万圆整)。乙方在甲方付款前,

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2、 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横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ㄚ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瞀)已全部结清。

第四条违约责任礼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业

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侍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了甲方知识产权及商业

秘密等有关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粉

成的全部溜经济损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牟取的择全部收益无偿归甲方所有。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遨(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隹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邬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涔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踱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第六条其他约定

1、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恨鼯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绒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矍,_______________乙方(盖 章),_______________

授扛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提前终止招商代理协议并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吗,这里存在着复杂的程序和过程,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会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往往需要专业的人士进行调解和分析,想要知道更多招商代理合同提前终止协议的有关事项,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


·哪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求,一般是合同当事人缺乏订约的能力和订约权,因此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必须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间内或者经催告不予追认,则合同不生效。那么,哪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呢,而针对效力待定合同又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将为您具...


·入职签合同还是转正后签?
      一、使用期一般是多长时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单位约定的使用期超过法定期限,超过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您在...


·物资租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物资租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物资租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租房合同违约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损害理由)开始起三年为诉讼时效,如果合同一直未履行,从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时间开始计...


·金融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金融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钱财的交易在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投资、贷款、借款、消费等等,很多重大交易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的,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问题。那么合同签订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呢?今天我们就金融合同签订流程给您讲解一下情况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贷前审查严格把...


·签合同能用蓝色圆珠笔吗?
      签合同能用蓝色圆珠笔吗? 一、签合同能用蓝色圆珠笔吗 签合同能用蓝色圆珠笔,一般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建议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 签合同对笔的颜色没有硬性要求。 只要是本人签字就有效。用什么签字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用黑色签字笔,字迹保留时间很长不容易掉色。 《中华人民...


·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有效?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有效?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在我国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对无效合同的特征以及合同成立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您只要弄清楚了这些条件,即可判断出,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的答案。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履行完毕的合同是...


·一、试用期签合同了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试用期签合同了可以随时辞职吗?不可以随时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员工不辞而别,未作说明,单位可视情况发展作出处理,如果员工仅是失踪了几天,又回到公司则应视为旷工,如果员工持续不归,经通知仍不回公司或无...


·合同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转让的条件有哪些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合同以后,可能会将合同中的某些债权或者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而不改变合同本身的关系内容,即合同转让行为。那么,合同转让的条件有哪些呢?的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一、合同转让的法律内涵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


·合同诈骗罪怎么判刑,犯罪构成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而关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主要是分为了三个等级,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合同诈骗罪怎么判刑 刑法第 2...


·哪些属于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那么具体来说,哪些属于合同诈骗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那么怎么正确地认定合同诈骗罪?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哪些属于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行为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合同案件管辖权的法定法院是怎样规定
      合同案件管辖权的法定法院是怎样规定的 合同或者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等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