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是食品监管渎职罪?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随着近年来国内国外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逐渐成为了一个全民关注、全民讨论的话题。食品安全问题对《刑法》的影响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那么什么是食品监管渎职罪,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呢,请看下文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食品监管渎职罪
简单的说,食品监管渎职罪,就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食品监管渎职罪主要由以下几点构成。(一)行为人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二)行为人在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三)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本罪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危害行为上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二为滥用职权即积极的作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在危害结果上要求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
了解了什么是食品监管渎职罪,那么在具体案例中,我们又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呢。一是从行为人的心理结构看:在认识因素方面,食品监管人员行使国家监督管理职权,经过一定的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本部门的监管业务活动,对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导致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认识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食品监管人员对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的心态或者轻信避免的心态。二是从本罪客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看:食品监管渎职罪是特殊的渎职罪,食品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自然、社会、人为等介入因素,渎职行为与实际危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关系而非直接关系,食品监管人员在此扮演的是间接责任人的角色。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相关介绍,如果您对本罪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刑辩律师,因为该罪从刑法修正案(八)才成立,于 年 5 月 1 日 起才施行,施行时间短,现实可参考的案例不多,导致对本罪的认定有许多困难,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此罪的困扰,笔者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您提出适当的辩护意见,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犯罪中止的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犯罪中止的量刑处罚是怎样的《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较为特殊:首先,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未遂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其次,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那样比照既遂犯...


·盗墓致死多人如何判刑?
      盗墓致死多人如何判刑?盗墓致死多人的情况下,按照故意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来判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行为人...


·拘役是什么意思 拘役有没有缓刑
      我们发现有些时候法官对刑事案件作出最终的宣判时,往往会同时宣告罪犯适用缓刑,而大多数时候都是那种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缓刑。而拘役作为一种比有期徒刑要轻的处罚,罪犯被判拘役有没有缓刑呢?接下来,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拘役是什么意思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


·对盗窃罪未遂的认定该怎么做
      在犯罪形态中具体可以分为中止、未遂以及既遂,其中可以说对中止犯的处罚是比较轻的,而对既遂犯的处罚也就是最重的。对于盗窃罪来讲,也是可能存在上述三种犯罪形态的,那其中对盗窃罪未遂的认定该怎么来做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对盗窃罪未遂的认定该怎么做 刑法第23条第2款明确规...


·故意伤害罪怎么进行赔偿
      故意伤害罪怎么进行赔偿 一、故意伤害罪怎么进行赔偿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


·抢夺军用物资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
      抢夺军用物资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涉嫌抢夺...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格式怎么写?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格式怎么写?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


·强迫卖淫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强迫卖淫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


·犯罪中止可能发生在什么阶段
      犯罪中止可能发生在什么阶段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施至犯罪既遂之前的阶段,均可成立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


·仲裁虚假诉讼罪可以吗?
      仲裁虚假诉讼罪可以吗?1、仲裁虚假诉讼罪是不可以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虚假诉讼罪已经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故此无法仲裁。2、发现虚假诉讼罪存后,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公安部门提出。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


·对走私犯罪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