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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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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实施,社会经济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原来的许多限制性条款都得到了调整和优化,其中,关于新公司设立方面,目前,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了,那么,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是什么呢?

一、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公司法》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公司法》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个自然人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要求

1、注册资本的限制(10万元)。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一次缴清)。

3、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法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不受此项限制。

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即举证责任在一人公司的股东,而非公司债权人。而非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则在公司债权人。

6、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7、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法律在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开设公司的同时,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要求,如注册资金的限额、交付方式,禁止再设立一人公司,年度会计报告需经过审计,同时,对举证责任、公司登记和股东决议也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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