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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解聘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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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解聘规定是什么?

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经营管理,部分还是公司法人。他们手中持有一些人事行政等方面的权利,同时也有一些义务必须履行和规定必须遵守。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挪用资金、擅自提供担保、泄露公司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违规行为时,可以将其解聘,并要求其进行赔偿。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解聘的规定是什么?以下是相关规定:

一、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除此以外,《公司法》第六章也详细规定了公司高管的资格、义务,以及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的规定,只有《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关于竞业限制的适用人群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董事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和劳动法的是否冲突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解除的只能是高管的职务,在公司中不再具有高管职务的头衔,在头衔失去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其工作岗位,如该公司高管违反了《劳动合同》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应依照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高管的职务被解聘后,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不因此解除。因此聘用高管适用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而与高管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两种法律规范的共同适用并不冲突。

三、解除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应注意的问题

在《公司法》董事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和劳动法不存在冲突的前提下,那么解除公司高管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如前所述董事会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具有无因性,但公司解除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必须“有因”,因此需对董事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进行解析,看是否已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如果解聘高级工作人员的原因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则公司应及时的保存证据,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解聘高级工作人员的原因是其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调岗,如还不能胜任可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提示:

1、解除高管的职务具有无因性,对于公司高管不能胜任工作或存在违规等情形情况下,公司欲撤销其高管职务但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无需收集证据,可通过董事会决议直接罢免其职务。

2、董事会解聘公司高管职务后,下一步可能就会涉及对高管调整、变更工作岗位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等。

对于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先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如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则调岗属于合理范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应遵守《劳动法》、《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证据收据,确保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表决并公示,确保其效力性,并按照规定听取了工会意见,确保事实和程序上合法。

可以先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撤除高管的职务,再按照劳动相关法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之间并不冲突,但是解除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如是否达到条件等。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规,可追究其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需要保证事实和程序的合法。有纠纷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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