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近期,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近期,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一种由居民个人和政府共同持有产权的住房新形式的登场,在这种形式下,居民只需要付出少量的购房成本,就可以换取共有产权房的居住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老百姓的购房压力,那么,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要点是什么呢?

1、提高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成本

《办法》规定,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变更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伪造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的,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且拒不按代持机构要求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限制该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通过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出租、回购、再上市管理,让作为“不动产”的房屋,在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中“流动”起来,满足更多“夹心层”家庭的需求,让政策更加公平;通过加大打击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的监督力度,让投机钻营者面临更高的违规成本,凸显社会正义。

未来的共有产权住房,将真正回归住房的“居住”属性,为不断完善本市基本住房制度,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和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突出贡献。

2、共有产权住房将实现“封闭管理、内部循环”

在以往的产权型保障房和政策房中,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转换为完全商品住房的。那么共有产权房是否也能完全转化为商品房?对此,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按照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部门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这意味着共有产权房在转化为完全商品房方面受到限制,共有产权住房将真正实现“封闭管理、内部循环”。从根本上杜绝投机炒作。实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目标。

但共有产权房的上市交易依然是允许的,如果拿证满五年,虽然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可以是同等价格条件下被代持机构优先购买,也可以转让给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考虑到北京市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和当前阶段共有产权住房供需紧张的情况,在充分听取各界专家意见基础上,对共有产权住房再上市产权性质进行了收紧,以“封闭管理、循环使用”为原则,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共有产权”性质再上市后也不能变更,满足更多无房家庭住房刚需。

3、有住房转出记录家庭不得购买

在申购条件方面,《办法》规定,申购家庭必须为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购,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办法》同时规定,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和有住房转出记录等情况的家庭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对申购条件进一步从严,就是明确共有产权住房要优先解决无房家庭的首次购房需求和优先保障家庭结构稳定的家庭。积极引导30周岁以下单身青年通过租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逐渐形成租售并举、先租后售、梯度消费的良性住房理念,让住房切实回归自住属性。
办法中对共有产权房的申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以及不遵守购房合同约定的,将取消其对保障房、政策房十年的申请权,同时,对出售五年内的共有产权房,只能按原价由代持机构回购,超过五年的可以上市交易,但房屋属性和份额不变。




·卖二手房怎么收房款
      卖二手房怎么收房款 1、二手房交易中,有意向购买房屋的买方为了确定买卖关系,会付给卖方一些定金,卖方可以收取,也可以以后用此定金抵扣相应的房屋总价。 2、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由买方先付一定比例该房屋的首付款,过户时买方再付清余款。为防止产生纠纷,双方可以...


·一套房合同已经签了想毁约怎么办?
      一套房合同已经签了想毁约怎么办?一套房合同已经签了想毁约可以协商一致解除或者是支付也经解除。房屋毁约合同一般都是按照实际的损失进行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
      我们在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准备好所需要的材料,但办理之前我们也要熟悉一下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操作规则与程序,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 第一程序 申请与受理 申请与受理,是指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


·门面出了转让费的现在房东不同意我转的依据是什么
      门面出了转让费的现在房东不同意我转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一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


·一、放弃房屋继承公证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放弃房屋继承公证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在遗嘱继承发生之前提出,放弃遗产没有强制公证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证全凭继承人的自愿。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有法律效力。公证是采取自愿原则的,也就是做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自己通过书面表述明示出来,就可以发生效力。但是为了避免...


·婚后多久买的房子算共同财产?
      婚后多久买的房子算共同财产?只要是登记结婚之后买的房子算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是利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人认为无论是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双方创造的财产,只要夫妻在一起居住的时间久了,就会成为共同财产。的确,这种说法是有来源的,在1993年时,最高法曾有...


·省道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省道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国家目前正在大力整治土地乱占以及整理集约土地,因此各地都处于征地拆迁的时期。众所周知,国家征收农民的土地、房屋之后,就必须要给予农民相应的征地、房屋补偿,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房屋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导致出现纠纷时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为您介绍...


·企业无偿使用厂房合同怎么写
      企业无偿使用厂房合同怎么写市)___(市)___(区)____街____号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为:我单位自有房屋(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我单位租赁房屋(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国家划拨房屋(提交相关证明...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及证明文件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中具有较大的风险和投机性,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保障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开发商...


·一、离婚房产析产在哪公证?
      一、离婚房产析产在哪公证?离婚析产指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分割仅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始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能用于分割。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 (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则无需办理公证);2、到交易中...


·租房协议书怎么写,有什么要求
      在我们进行租房的时候,为了更加有效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签订租房协议书。那么,很多人就会问到租房协议书怎么写?它的撰写有什么要求和规范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一个租房协议书范本,供您进行参考。 租房协议书范本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