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工伤认定书补办是怎么规定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工伤认定书是有各地的社保局出具的,能够证明工伤的一种法律性的文书。在没有工伤认定书的情况之下,员工是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的。所以工伤认定书,这对于员工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证件。如果一不小心丢失的话,完全是可以补办的,不过可能有些职工也不太清楚,在我国工伤认定书补办是怎么规定的?

一、在我国工伤认定书补办是怎么规定的?
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保存50年,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丢失,不影响公司已经认定的事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复印,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工伤认定书丢了怎么去补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二、工伤认定书
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的30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等。员工本人只需要携带好身份证到作出决定的社保局的工伤科重新复印,并且加盖印章就可以了。工伤认定书一般都是用人单位一份,员工本人一份,而且在社保局也留有一份的。不过像工伤认定书这些比较重要的文书,一定要注意妥善保存,最好不要丢失。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


·农民工法律援助手册关于工伤保险部分的法律规定
      农民工法律援助手册关于工伤保险部分的法律规定 一、如何认定“算不算工伤” 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在单位上班,被机器压伤,属于工伤。这是最常见的工伤例子,也是最典型的工伤例子。通俗来说,工伤,就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里,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各种伤害。 自己违章操作受伤也可以认定...


·员工返岗途中感染算工伤吗?
       一、员工返岗途中感染算工伤吗? 员工返岗途中感染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不...


·在我国近节骨折工伤几级
      骨折本身就是比较严重的伤害,在平时如果一不小心骨折的话,尚且需要长时间的休息。作为劳动者来说,肯定会耽误自己大量的时间的。要治疗,又要工伤认定,工伤鉴定,这都是比较繁琐的过程。但是,如果自己不知道工伤级别的话,肯定也是不利于自己维权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近节骨折工伤几级...


·在当今的中国,未成年工在社会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未成年工已有可
      在当今的中国,未成年工在社会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未成年工已有可以选择劳动的权利,但是国家又对未成年工有一些相关的保护政策,其也与童工有显著的区别。但是还是有些人把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概念混淆。那么怎么对未成年工定义的?其与童工有什么区别?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未成年工是...


·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内容是什么?
      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内容是什么? 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内容是明确基础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通过对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的具体规定让工程单位更好地进行建设。只有对这些内容进行充分了解的单位才会建设出更优秀的工程。下面就是有关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的具体规定。 建设工程基础验收办事须知...


·一、建筑劳务派遣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建筑劳务派遣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劳务派遣单位只能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而不得采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的组织形式设立。 2、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5、许办...


·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哪些要求?
      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要求: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3、劳...


·在我国工伤认定书多久可以辞退?
      在我国工伤认定书多久可以辞退? 劳动法规定,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


·什么情况下公司要辞退员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过错解除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


·对于干活的工钱欠钱不还怎么办?
      干活的工钱欠钱不还怎么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处理,并要求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待遇。或者向法院知依法申请支付令,或者与用人道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