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哪些犯罪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法院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会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做出合理的量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要到监狱服刑。我国的有期徒刑分为三个量刑幅度,长期徒刑是十年以上,那么,哪些犯罪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一、哪些犯罪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分为三种,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十年以上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贪污贿赂罪中如果存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恶劣和社会危害性较大的,都有可能判决书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有期徒刑如何计算减刑日期?有期徒刑刑期的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是谁?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对象也不同。1、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2、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在刑法分则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3、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赌博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综上所述,我国有期徒刑分为三类,短期、中期和长期。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法院通常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比如杀人、强奸和恶性故意伤害案件中的罪犯,基本量刑都在十年以上。在服刑期间,如果罪犯表现良好,还是可以得到减刑的。



·起诉强奸罪一般几年失效
      起诉强奸罪一般几年失效只要是在刑事追究时效内(一般为十年)都可以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只是时间拖得越长,越不容易取证,没有足够的证据就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二、强奸罪量刑标准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量刑后多久可以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条件随时都可以收监。如果非要说出最长时间,那最长时间就是等于所判决刑期。监外执行是指罪犯部在监狱里服刑而是在监狱外服刑,需要监狱管理部门的批准。有期限限制,但是暂予监外执行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期限。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刑期届满...


·自首与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您都知道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相关的犯罪之后,主动的投案自首,并且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是属于自首的字数,在我国可以从宽或者是减轻处罚。除此之外,我国还存在着当庭认罪,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自首与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自首与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当庭自...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是不同的,其中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比较特殊,一般要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实际构成此罪。而后者的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而在立案标准上面,这二者的要求也是不同的。那其中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案机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案机关有哪些规定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案机关有哪些规定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前是由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2015年7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才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可以刑事...


·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分是怎样的
      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别是什么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犯罪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虽然两罪的直接客体都是简单客体,但前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后罪侵犯的则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前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吗?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吗? 一、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吗?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


·犯罪未遂具有特征是怎样的
      犯罪未遂具有特征是什么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


·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怎么计算?
      一、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怎么计算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是最主要的犯罪对象。在一般情形下,毒品数量的多少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即案件所涉及毒品数量越多,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越严重;反之,毒品数量越少,则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轻。同时,毒品数量的多少与行为人的...


·检察院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批捕怎么处理?
      一、检察院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批捕后怎么处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


·非法经营罪的未遂是否存在
      实践中,大部分的刑事犯罪都是可能出现中止、未遂以及既遂的犯罪形态的,但也有一些犯罪是不存在未遂的,那么对于非法经营罪来讲是否存在未遂情况?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烟草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