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诉法辨认的规定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在不不断的增强,人们对于法律的依赖性也在不断的增强,因为法律是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刑事诉讼法就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在起诉的环节中要依法进行,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那刑诉法辨认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刑诉法辨认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辨认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1998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一十三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第二百一十四条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辨认多少由公安机关主持进行的,少数由检察院主持进行,法官和律师只能见到辨认笔录,无法见到辨认的经过。

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法对于辨认的规定是比较详细的,辨认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是比较重要的,通常辨认的种类很多,有人身辨认、照片辨认、场所辨认等,辨认的主要目的就是来证明事件的真相能够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不受损失。


·单位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规定是怎么样的?
      在我们国家,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都需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这种处罚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比如说非法集资,这种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会进行一定的量刑,那么,单位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规定是怎么样的?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单位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规定是怎...


·金融凭证诈骗罪法院会判多久?
      金融凭证诈骗罪法院会判多久?金融凭证诈骗罪法院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被发现打架多久会被拘留?
      被发现打架多久会被拘留? 一、被发现打架多久会被拘留? 被发现打架会被拘留15天,情节比较轻微的打架斗殴也有可能是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治安拘留。但打架斗殴是被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了以后是要被判刑的,判刑的时间有可能是三年以下,也有可能是十年以上,而打架到底是被治安拘留还是刑事...


·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犯罪预备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犯罪预备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一、犯罪预备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犯罪预备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具体分三种情形:一般处罚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教唆未遂的处罚原则。 1、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被教唆的人已经实施所教唆的...


·法院判拘役五个月能上诉吗
      法院判拘役五个月能上诉吗?法院判拘役五个月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


·抢劫能判缓刑吗,抢劫罪一般会怎么判刑
      抢劫其实在很多国家都是被规定为犯罪的,在我国也不例外,而根据《刑法》中的规定,我国对抢劫罪的处罚相对来说是比较重的。那此时,抢劫能判缓刑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抢劫能判缓刑吗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


·刑事诉讼换押证接收机关是谁?
      刑事诉讼换押证接收机关是谁?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接收案件的单位要向看守所送达换押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


·抢夺罪致人死亡是如何认定的
      抢夺罪往往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伤害的,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抢夺的过程中,不幸造成了受害人死亡,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了?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您有兴趣的可以阅读一下。 一、抢夺致人死亡是如何认定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


·不服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一、不服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不服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该采取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的措施,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如下:1、第五百七十四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向该...


·犯罪嫌疑人怎么才算构成强奸罪
      犯罪嫌疑人怎么才算构成强奸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2、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