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江西省刑事量刑指导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法院会综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多种因素做出量刑。在很多上诉案件中,大部分都是因为被告对量刑不满引起的,因此,量刑是非常严谨的法律活动。那么,江西省刑事量刑指导意见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给您具体做个分析。

江西省刑事量刑指导意见

进一步规范刑法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事项量刑公正,依据刑法和刑事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个人应负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一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整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对于具有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活着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优先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同时具有前述两种以上优先适用量刑情节的,应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再次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的所应判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切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4、其他规定

(1)对于数罪并罚,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只适用于本罪;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适用于全案。对于同种数罪,可以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在整个案件中的具体地位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调解比例

(2)数罪中个罪的量刑均为法定刑的起点刑或接近起点刑,数罪并罚时一般应采用个罪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的中线之下量刑

(3)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

三、附则

1、本实施细则仅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赣高法{2010}34号文)同时废止

4、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如遇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新的量刑指导意见相冲突,则适用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新的量刑指导意见

5、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综上所述,在江西省刑事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了量刑的基本原则、量刑办法,包括量刑步骤、确定宣告刑的方式等。按照规定,法院量刑的时候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犯罪事实为依据。既要考虑到犯罪情节,又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态度,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一审刑事案件审理由哪个人民法院进行?
      一审刑事案件审理由哪个人民法院进行? 刑事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民事一般是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而刑事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上诉案件,一审判决是...


·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并罚是什么意思
      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并罚是什么意思 一、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并罚是什么意思? 数罪并罚是指对放火罪和故意损坏财产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吗?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吗?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问讯的时候就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所以审查起诉阶段是可以委托律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犯罪嫌疑人判处缓刑最轻是多少了?
      犯罪嫌疑人判处缓刑最轻是多少了?缓刑最少一个月,最长五年以下。中国刑法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


·一、行政处罚最长拘留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处罚最长拘留期限是多久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在我国行政拘留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如果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二、行政拘留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


·票据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票据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其实也就是法律中规定的立案标准,在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之后,如果发现并没有达到规定的追诉标准,那也是无法认定构成此罪的。而法律中对不同罪名的追诉标准有不一样的规定,其中票据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


·茶陵拘留所探示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茶陵拘留所探示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拘留所的探视时间亦或者说是拘留所一周探视几次,法律暂无明确规定。需要适用具体的拘留机关规章制度,如下:1、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亲属不可以探视,但辩护律师可以的探视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2、如果是...


·认定贩毒多少可以判死刑
      认定贩毒多少可以判死刑 一、贩毒多少可以判死刑 贩毒如何量刑,必须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不能单纯仅以克数为考量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


·盗窃金额多少构成刑事罪
      无论是对盗窃行为定罪,还是处罚,此时都必须要充分考虑实际盗窃所得的财物数额是多少。那么您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的盗窃金额多少的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盗窃金额多少构成刑事罪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


·新刑事诉讼法取保依据的条件是什么?
      一、新刑事诉讼法取保依据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多人故意伤害只判刑一人怎么办?
      多人故意伤害只判刑一人怎么办?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