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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司法鉴定新规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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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在我国是一种专业的鉴定,还实际上对于很多案件,无论是刑事上的案件还是民事上的案件,有的时候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各个地方的司法鉴定也是有着当地的规定的。那么您都想知道河南司法鉴定新规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章 司法鉴定管理

第七条 省、省辖市设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八条 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疑难、争议等司法鉴定事项;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 司法机关负责管理其内设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是指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活动。

第十一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登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负责颁发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负责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年检注册。

第三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和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鉴定活动。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鉴定活动。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可以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其他鉴定机构从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年检和公告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若干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和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只从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终局鉴定。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守纪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行业技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二、第四章 司法鉴定人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的资格,由司法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认。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业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按照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在其他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第十九条 具备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人员,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检材;

(三)应邀参与、协助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六)获得执业报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首先,河南省的司法鉴定的规定是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的。其次还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应当享有的一些权利。最后就是司法鉴定的活动应当要独立的进行,并且相关的部门应当对这个活动进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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