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相继颁布施行。刑事诉讼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对我国社会治安的维护和对刑事犯罪的处罚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一)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二) 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二、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后者比前者少了“真实”二字,并将“事实”替换为“材料”。相比而言,旧概念较注重客观真实,而新概念不仅注重客观真实,更加注重法律真实。证据是证明信息与证明载体的有机统一,旧概念将证据也视为“事实”,容易与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来定义证据,更准确也更客观。也更能提示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新法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仅有两字之差,但意义重大。这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对鉴定材料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既科学又合法的鉴定材料方可作为审查逮捕的依据。

(2)由于旧法未规定辨认笔录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在此前的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把辨认笔录作为书证予以审查。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作为审查辨认笔录客观性的依据,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带领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指认同案犯时予以同步录音录像并随卷一并提请批准逮捕。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的完善和修改,对于立案传唤、取保候审、证人证据以及审理量刑等方面都做了相关的调整,使得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律更加具有公正性。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分为执法机关的公诉案件和自然人的自诉案件。




·最新电信诈骗量刑标准
      电信诈骗量刑标准2020为:诈骗财物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电信诈骗罪的诈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了,法院会从重进行处理,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


·招摇撞骗诈骗数罪并罚怎样判定的
      招摇撞骗诈骗数罪并罚怎样判定的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二、数罪并...


·判刑三年可以假释吗
      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假释的适用情形,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刑事案件判决后的羁押场所是看守所吗
      刑事案件判决后的羁押场所是看守所吗?1、刑事案件后的羁押场所不是看守所,判决生效后,犯人即要从看守所转到服刑监狱,一般在15天之内移送。2、判决生效,犯人应服刑期不满一年时(在看守所羁押期抵刑期),留在看守所服刑。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


·利用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利用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利用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利用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虚拟货币常见于网络平台,特别是经常打游戏的这些人对虚拟货币应该都不陌生。但在量刑的时候需要考虑非法集资的数额以及造成的具体影响。...


·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既遂严重吗?
      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既遂严重吗?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既遂严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怎么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怎么执行?我国的诉讼案件一般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类,而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案件的类型往往是这三种类型的交织,所以审理时间较长。在法院判决后,不服从的当事人还会拒不执行。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怎么执行? 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


·有期徒刑最少多少年 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是多久
      有期徒刑有刑期限制否则就与无期徒刑没有什么区别了,那其中有期徒刑最少多少年,而最高又是多少年呢?这点上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法官在对罪犯量刑处罚的时候,往往需要考虑到实际触犯的罪名和具体的情节,这样才会作出对应的处罚。下文中我们就为您带来有期徒刑刑期的内容,帮助你解答疑惑。 ...


·失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如何处罚失火罪?
      近年来,森林火灾频发,有很多都是由于游人的失火犯罪行为导致的。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失火罪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下面,请跟随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一、失火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


·监视居住后能判缓刑吗?
      一、监视居住后能判缓刑吗 要看具体罪名、情节,缓刑的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


·刑法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刑法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1.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10000元。2.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