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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应该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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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男女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要是生下了子女的话,此时子女的合法权益则就是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由于同居关系的不稳定性,分手的情况比较多,那此时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应该给谁呢?如果你想了解这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一道在下文中看看吧。

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应该给谁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相应的,归于子女抚养权的评定标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平等对待的。一方抚养孩子,而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因此,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定标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二、如何争取非婚生子女抚养权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相应的,争取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方式也与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方式类似。

(一)母亲争取抚养权从哪里着手

母亲为了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二)父亲争取抚养权从哪里着手

父亲为了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八个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此时的子女虽然属于非婚生子女,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受到了保护的,因此在父母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同样需要对他们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才行,此时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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