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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的恶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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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环境的恶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环境监管失职罪也开始逐渐受到更多的关注。如果不慎涉及环境监管失职罪,最好委托律师来提供辩护。而在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进行认定的时候,就需要看具体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那究竟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408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什么是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义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环境监管失职罪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行为人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

(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本罪的主观上是过失,也不能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存在,即明知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及公私财产或人身安全,但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以致产生严重后果。

(三)行为人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本罪须有监管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工作极不负责的行为,且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或者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的勤政性及权力行为的正当性。

司法实践中,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还有很多特殊情况,每个具体案例的具体情节都不一样,这都影响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和量刑,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遭遇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困扰,笔者认为还是咨询专业刑事方面的律师更为稳妥。关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标准的内容,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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