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女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怎么处理?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女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怎么处理?

抚养孩子的每一个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离婚家庭的孩子不能很好的抚养,给孩子带来严重的影响,不能正常的生活以及接受教育,在婚姻法中有详细的规定来保护孩子的合法权有,那女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怎么处理?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女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怎么处理?

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给付抚养费。可以由子女或子女的父亲与其交涉解决,也可以诉讼解决,如果是诉讼解决,可以由子女的父亲作为其监护人代为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由父亲作为监护人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一)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

1、自己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

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邻居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3、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的,可提供相关证明;

4、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带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等相关证据;

5、自己工作表现、思想品质的单位证明;

6、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

7、能够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

(二)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

对方有以下情况,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对方有婚外情的;

2、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3、对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4、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5、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

(三)其他

1、子女十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争取孩子选择与自己生活;

2、自己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可提供相关医疗单据;

3、自己无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据。

三、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谁

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不同。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离婚之后影响的不只是两个人,最大的影响就是对于孩子的影响,很多离婚家庭的孩子不能拥有幸福的生活以及很好的教育,如果一方不尽抚养的义务就可以向人们法院起诉来争取抚养权,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律上对误判国家赔偿金总额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规范公民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是为了惩治犯罪分子。但是如果对当事人造成了误判以及因为误判使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失时,同样也是需要赔偿被误判的人或单位的损失的。那么法律上对误判国家赔偿金总额是怎样规定的呢? 一、法律上对误判国家赔偿金总额是怎样...


·公民可以通过民政局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公民可以通过民政局变更孩子抚养权吗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不可以通过民政局变更;变更抚养权是可以到法院或者公证处进行办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


·对方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了孩子归谁抚养权
      离婚了孩子归谁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


·离婚财产分割过诉讼时效了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一、离婚财产分割过诉讼时效了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吗??离婚财产分割过诉讼时效了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一般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只要没有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都是可以起诉的。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


·周口离婚律师收费多少钱?
      周口离婚律师收费多少钱?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4、财产案件。1000000元以下部分 4% 40000元1000001元至500万元部分 2% 80000元50...


·一、和军官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和军官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


·离婚案件关于转移财产的认定有哪些?
      离婚案件关于转移财产的认定有哪些?1、转移已有存款;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3、私自出售房屋;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二、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1、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


·事实婚姻符合条件主要是什么
      事实婚姻符合条件主要是什么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


·国家赔偿法有无溯及力?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如果有时候遇到政府部门出现过失,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个时候国家就需要对遭受损失的公民进行赔偿来弥补,那么,国家赔偿法有无溯及力?对于这个问题,本站我们将会为您解答。《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由于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法律规定必须要先进行调解,因此针对离婚案件不一定都是判决结果,还有可能是被调解结案。通常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同时符合了法定条件的才会做出离婚判决。那究竟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我国法律列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