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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雇佣劳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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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后,双方要尽快的签署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可是很多小企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在雇佣工人后并不签订书面的合同,而是口头的方式承诺工资报酬等。这样,工人可以提出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那么,确认雇佣劳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哪些证据?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确认雇佣劳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哪些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三、确定劳动关系仲裁的管辖地在哪里?

1、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则由经营地管辖;

2、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经审查该劳动仲裁委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2)经审查该劳动仲裁委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应当告之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仍不受理的,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起诉的,应予受理。

综上所述,确认劳动关系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完成,工人确认雇佣劳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准备好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表、社保卡等证据资料,如果有其它工人的证言则最好了。工人自身收集这些证据资料困难的,可以要求单位承担举证义务。经过仲裁,确定劳动关系的,要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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