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保期重新起算时间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工程质保期重新起算时间是什么?对于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因为在实践中我国也出现过工程质量出现了问题,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以及巨大的经济损失,坚持对于工程质量得保障是至关重要的,那工程质保期重新起算时间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工程质保期重新起算时间是什么?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确定,是指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文本的日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在这种情况下保修期自各方都认可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日期。
二、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考虑到各类建筑工程的不同情况,《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问题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对最低保修期限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建筑法》第62条对确定建筑工程保修期限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确定建筑物保修的具体期限,应当遵循第62条规定的原则,即:(一)保证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对危及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保修。如按照《建筑法》第60条关于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期,应当延及建筑物的合理寿命期间。(二)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筑产品是以高额投资取得的长期使用的特殊产品,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应当与建筑产品的特点相适应,不能过短。否则,用户以高额投资取得的建筑产品在短期内即出现质量问题而无人负责,势必损害用户的利益。关于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应注意的是,国务院规定的保修期限,属于最低保修期限,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施工的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不能低于这一期限。国家鼓励施工企业提高其施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目前,已有一些施工企业就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问题作出了自己的规定,这些规定与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延长。如目前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工程保修项目的保修期限,除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外,其余为6个月到1年。同时,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一般在工程建设过程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工程管理条例来进行建造,并且在建造的每一个环节之中都要进行严格的监察和验收,并且工程质保期需要严格的进行把控,确保工程质量。在任何环节不会出现任何的问题。



·试用期单位辞退员工要提前几天
      试用期单位辞退员工要提前几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谁对工程质量负责人员职责是什么?
      谁对工程质量负责人员职责是什么? 相关部门之所以严格要求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因为只要建筑工程稍有一点缺陷就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藏的威胁,而相关施工方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那么谁对工程质量负责人员职责是什么?由我们收集以下资料为您解答。 一、谁对工程质量负责人员职责是什么...


·正式入职和外聘的区别有哪些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更加注意自己在平时的权益保护,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都会参与到工作中去,但是在我国,有些员工并不是公司的正式职工,而仅仅是外聘人员,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正式员工和外聘有着差别,那么正式入职和外聘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来了解下。一、外聘和正式入职的区别外...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包括哪些内容?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包括哪些内容? 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会将该工程分为不同的分项工程分别由不同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屋面工程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施工环节,屋面工程质量是否过关关系到该建筑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会不会发生漏水等质量问题。因此,施工结束之后验收单位应按照相关验收...


·扣押工资作为劳动合同押金合法吗?
      扣押工资作为劳动合同押金合法吗?按相关法律规定,老板在工资里扣押金的行为违法。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管是否已经签订...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是什么?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是什么意思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这由国家水力资源总局经过审查以后颁布的一项质量检验的标准,意味着以后针对水土保持工程在进行质量上的评定的时候都要参考的此部法规进行。一般的工程普通民众可能对其还有一个大概的印象,但是提到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的话很多...


·人防工程的构造和作用是什么?
      人防工程的构造和作用是什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人防工程随处可见,如小区地下停车场、地铁站地下管线等。人防工程没有统一的构成,要结合地形地势来修建,人防工程在和平年代也发挥着重大作用。那么人防工程的构造和作用都包括哪些?我们简单整理了一篇短文,让我们往下阅读。 一、人防工程的构造 ...


·如果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


·工龄5年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偿金是多少
      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偿金需要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分析,如果公司是违法辞退职工的,可以不支付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


·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辞职是哪条规定?
      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辞职是哪条规定? 劳动者提出离职一般分三种情况: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2、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并且可以要求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不为你出具离职证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