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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后潜逃是否可以转化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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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后潜逃是否可以转化为贪污罪一、挪用公款后潜逃是否可以转化为贪污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383条的规定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主观故意已经转化,即由暂时使用转变为永久占有,客观上使被挪用单位对挪用人和物都失了控制,这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故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但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潜逃”呢?目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潜逃”没确的界定。我们认为,案发前或案后,行为人不假外出或请假外出或辞职,而致发案单位与之无法联系的即可认定为“潜逃”。二、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根据挪用公款罪的定义,我们可以分析,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一)犯罪客体: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款的使用权。(二)客观方面: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和特定款物。特定款物指的是刑法典中规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济款物。应该注意的是,除了这些特定款物包含物之外,公款仅指的是资金,而不包括其他公共物。本罪的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区别于挪用特定款物罪,因为后者需要归其他公共目的使用。那么,什么才是挪用公款行为呢?我国刑法典第384条的罪状中进行了列举,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根据我国相关的立法解释,“归个人使用”指的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谋取个人利益的。2、挪用公款数额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挪用公款构成犯罪不问是否真正获利,也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只要进行了此种活动,数额达到了法律规定(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即构成该罪;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形适用于除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活动。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犯罪主体: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并具有挪用公款的目的。现实中,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后潜逃的话,此时对于其挪用的公款其实主观上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此时是可以以贪污罪来定罪处罚。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当中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犯罪数额、情节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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