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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法律意见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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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入室盗窃、强奸、家暴等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当人们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大部分人都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那么该怎么来保护好自己,哪些防卫才属于正当防卫?今天我们整理了关于正当防卫法律意见的成立条件作了一个资料的整理,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害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同时它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2)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4)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去时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是,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特别防卫权具有如下的特征:

(1)必须具备除限度条件以外的其他正当防卫成立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即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

(2)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行为,才能适用特别防卫制度。

(3)对实施前述犯罪的犯罪分子,实施防卫行为,造成其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有危险发生,而且该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2)必须危险已经出现,尚未结束。

(3)避险行为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的来源。

(4)在主观上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避险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

(6)避险所造成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以上内容为正当防卫法律意见的成立条件,刑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界定标准,但是人们具体在遇到这些事件时,要随时保持冷静,合理应对,同时也要掌握好举证材料,作案凶器,有利的证据才能更有效的保护自己,减少犯罪分子对自己的伤害。如有其他有关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前来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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