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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是否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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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是否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我们在民事活动中很可能产生纠纷,我们可以首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无果便会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在这一过程中,当双方对一定法律事实存疑或需要提供证据时,就会要求进行司法鉴定,那么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是否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下面请听我们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是否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案中司法鉴定需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即一方当事人对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向法院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关规定如下: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鉴定请求权,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重新鉴定,法官控制鉴定的最终决定权。为了保障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能实质性的行使,法律还应规定,只要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符合法定程序性要件,法院就应当批准,不得对控辩双方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法院不批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得说明理由。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案中对举证过程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由一方提出,需要经双方同意,再由双方协商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等,保证鉴定过程的公平与合法,法律是平等的,不会因为任何原因偏袒另一方,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也是如此。如果还有相关疑问,可以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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