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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债务纠纷后去哪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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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债务纠纷后去哪里提起诉讼我国法律对各种案件的法院管辖规定的十分清楚,人们在打官司的时候,必须要找对法院,否则案件可能就不会被受理,这样就会耽误当事人的时间,很容易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案件不被任何法院受理。那么,在实践中,出现出现债务纠纷后一般是去哪提起诉讼呢?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出现债务纠纷后去哪提起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也可以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
二、打债务纠纷官司要哪些证据
1、原告(债权人)应提供:(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2、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1)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3)当事人还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到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也应向法庭提供。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由于当事人对我国的有关案件管辖的法律不是很了解而找错了法院,致使案件不被受理,最后使自己遭受损失的情况。由此可见,在有诉讼追讨欠债的想法时,一定要先搞清楚法律中的诉讼时效规定,另外要想获得有利的判决,自然也离不开证据的提供,而这就需要当事人自己有意识来收集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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