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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受伤判决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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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普遍延长,很多已经退休的老年人仍觉老当益壮,想要继续做些事情。当然,在我们周边也能发现这样的一群已过退休年龄的超龄劳动者,如一些农民工,他们因为成本低廉受到了很多用人单位的青睐。但是,毕竟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在下降,有时也难免会出现意外。那么,如果超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受伤判决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接下来,请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相关的情况。

一、劳动法中关于对超龄劳动者的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也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在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用人单位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一般仍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二、超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受伤判决
对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初次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该情形与原有劳动合同的延续和曾经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劳动者的用工有所不同,且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为之前未建立社会保险账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才被招用的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用人单位亦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该类人员初次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也不应适用劳动法相关法律的调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当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上述法律规定对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存在冲突,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惑。结合目前我国大量农村超龄劳动者涌入城市再次就业及社会保险缴纳的局限性。我们认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在充分审查超龄劳动者是否初次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否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导致超龄等因素综合考量。对该类人员,建议用人单位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发生事故时由保险公司赔付。如果发生人身损害,劳动者也可以依劳务关系要求用工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希望通过以上的资料,您可以对超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受伤判决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当然,如果年龄比较大的老年人,在务工时要多注意不要让自己受伤,同时也注意依法维权。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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