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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基准刑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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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在《刑法》中对不同的罪名量刑作出了规定,但现实中由于在各省市的犯罪情况不同,因此我国也允许在《刑法》规定好的量刑标准范围内,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相关罪名的基准刑。那其中交通肇事罪基准刑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3)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形: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2)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3)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

3、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形:

(1)死亡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3、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4、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2、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3、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4、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其中结合不同的犯罪情节,自然给予的处罚也就是不同的。当然,由于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往往造成了被害人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害,因此此时也是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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