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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具体表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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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不同的刑事犯罪,法律中对行为人主观形态上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而主要也就是区分为了两类,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中对于合同诈骗罪来讲,有明确规定此时为故意犯罪,那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具体表现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应当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因此,合同诈骗罪属于“目的犯”。应当明确的是:包括合同诈骗罪在内的所有诈骗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能构成诈骗犯罪。 可以说,“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包括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在内的一切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就合同诈骗罪而言,可以通过行为人的一系列客观行为,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在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行为的前提下,可以推定下列情形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逃匿的。(2)故意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款物,致使无法归还对方当事人的款物的。(3)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4)隐匿对方当事人的款物,拒不返还的。等等。针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问题,还需要说明的是:(一)应当注意行为人产生或者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的“时间”问题我认为,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时间不同,对于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或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就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只是在签订合同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并且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欺诈成分,那么,对此,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当作为合同纠纷处理;个别情况下拒不返还财物数额较大、符合侵占罪特征的,只能认定为侵占罪。但是,在现行刑法规定的界限内,单位不能构成侵占罪;对单位侵占的,只能按照合同纠纷处理。(二)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如何定性处理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客观上具有欺诈行为,主要是想通过合同行为谋取“合同利益”或者“借鸡生蛋”,则不能构成本罪;对此,一般应作为合同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实现各自的合同利益的过程中,对于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和纠纷。例如: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欺诈成分,如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夸大自己的履行能力,使用不真实的担保证明等,但是,证据能证明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是想通过履行合同,谋取合同利益,之后也有真诚的履行合同的努力和表示,只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履行合同、无法返还财物的,不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罪论处。可见,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区别最根本的地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是它们区别的关键。合同诈骗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即具有直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包括标的物、担保物、定金等)的目的;而合同纠纷(还包括民事欺诈)的行为人,则不具有直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目的。 例如:民事纠纷与欺诈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可能也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或者不正当利益,但是,行为人是想通过合同的履行来获取利益;而且,行为人为获取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行为人往往要想办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支付一定的对价,只不过行为人的履行存在一定的瑕疵而已。对此,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尤其应当重点考察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二是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严重的欺诈与诈骗行为;三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和努力;四是合同标的物、担保物、定金等款物的去向;五是行为人是否携带款物逃匿;六是行为人违约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七是行为人违约以后,是否努力避免损失、是否愿意承担责任,等等。通过对这些因素的综合分析,才能比较准确地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换言之如果此时行为人是出于间接故意而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的话,那么此时也是不能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另外,就此罪的犯罪主体来看,不仅自然人可以构成此罪,单位也是可以作为此罪的犯罪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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