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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证明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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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收养证明如何办理

一、事实收养证明如何办理

事实收养证明是指,在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后,双方申请收养关系登记时提供的单位证明。此证明需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内容包括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人。最重要的是,需要证明被收养人确实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

收养人无子女、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符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条件,捡拾证明不齐全的,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

(1)由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2)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

(3)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有关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时会查验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有子女,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的,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

(1)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2)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

二、事实收养关系的规定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事实收养关系中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而且被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法律认定收养关系是以收养登记为准的,事实收养关系未经登记可能导致很多相关法律纠纷。建议您在收养活动中尽量办理收养登记,预防法律纠纷。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需要相关法律帮助,请您及时联系我们的律师,我们定将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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