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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特殊人员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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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力关系的确定对于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利益至关重要,所以弄清楚自身的劳动力关系十分重要。在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很多劳动者往往分别不清楚,这种劳动力关系叫做特殊人员劳动关系,那么在现实的劳动力关系建立的过程中怎样来识别这种劳动力关系?

一、特殊劳动关系的主体 ?
特殊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根据《沪劳保关发2003年24号》文件的规定,单位使用以下人员,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退休人员、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基于《解释(三)》的规定,内退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将由特殊劳动关系转变为标准的劳动关系。因此,适用特殊劳动关系主体的有四类人员,分别是:1、协保人员;2、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3、退休人员;4、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人员。企业在招用员工时,根据劳动关系主体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用工手续,其劳动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也不尽相同,因此,用人单位需了解不同劳动主体的特殊规定。下文将分别介绍上述特殊主体的特殊规定以及实务中的应对措施。
二、特殊劳动关系的内容
单位与员工建立特殊劳动关系,须参照执行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以及最低工资的规定。其他有关劳动的权利义务,均由单位和员工协商约定。众所周知,在标准的劳动关系下,员工在用人单位应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等权益。如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该解除行为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且企业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分析出特殊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版”的劳动关系,企业在用工、解除劳动关系等诸多环节受劳动法律约束较小,只需满足三项基本规定即可。通过以上的叙述,让您了解特殊人员劳动关系,您在实际的劳动力关系建立的过程中要分辨清楚自己与用人单位到底属于怎样的劳动力关系,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自身的权益,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广大群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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