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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行政复议接收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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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标行政复议接收方有哪些?

随着无形资产价值的逐步上升,当今社会出现的许多商标问题。问题虽然多但人们对自己无形资产的维权途径却不是很了解。总所周知,商标是一个公司或者企业的无形资产,但绝大部分的人对我国商标行政复议的相关问题并不了解,缺乏最基本的维权常识。如:商标行政复议接收方?下面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商标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1、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为前提。

2、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被申请人。

3、以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为复议机构。

4、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复议审查内容。

5、以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结果。

6、是一种法定的程序性活动。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10月9日又作了修订,为商标行政复议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商标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标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结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照《行政复议条例》有关内容,商标行政复议主要受案范围包括:

1、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销毁商品、禁止广告宣传、禁止商品销售、收缴商标标识、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封存商标标识和责令封存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责令赔偿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商标事项主要是:其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其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的。其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四、商标行政复议的管辖和复议决定

一般来说,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商标行政复议特殊的管辖形式有:

1、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

2、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3、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管辖。

4、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权限和程序的,决定予以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超越或滥用职权以及明显不当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其内容包括: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复议结论; 不取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或是终局复议决定时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五、商标行政复议的提交日期和提交部门,如何递交,是否可以邮寄,邮寄地址是什么?

提交日期一般按照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说明的在收到通知书60日内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材料可以直接递交到总局大楼商评委法务处,也可以邮寄。邮寄收件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法务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综上所述:商标行政复议接收方应该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地址。相关维权人士可以准备好相关材料和有关证明前往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商标行政复议。但我们觉得不同的地方地址可能有所不同,所以我们建议您咨询相关人士或者机构,以便知道更详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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