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违反劳动合同时的双方责任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事实关系之后,或者之前,通常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是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明,但是就算签订了劳动合同,也经常会发生双方或者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通常一般来说,合同中会规定违约责任,但有些情况难免包含进去,所以到底应该如何确定违反劳动合同时的双方责任,我们来为您说明。

一、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为违法辞职,是指劳动者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或者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其民事责任包括:

①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但不符合解除程序的,应当补办相关手续;

②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项目。

(2)劳动者违反约定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的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者违反了约定竞业限制的规定,在《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4条对竞业限制的人员、期限、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或者允许保密范围以外的人使用的行为。对于违反约定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当责令停止;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和相关法律予以赔偿。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权人因调查侵权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据《刑法》第218条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的规定,由于劳动者未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在下列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赔偿: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具体赔偿办法如下: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同期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综上所述,违反劳动合同时的双方责任这个问题就有了答案,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一旦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双方都会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具体承担的责任应该在合同中有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文解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还有其他疑惑的可以咨询律师。


·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如何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
      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如何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工程款被拖欠的现象。这样的行为侵犯的是广大普通民工的利益,会对其家庭生活造成影响,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那么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工程款被拖欠解决方法一:行政措施 1、...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丢了怎么办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丢了怎么办 1、给原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请求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单位拒绝办理,以该理由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3、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即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还有一种方案,就是去当地劳动局劳动关系可调取,但一般也会推到原单位补办。 解除劳动合同...


·无故长期不上班劳动关系会解除吗
      劳动关系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所以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员工就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有事需要休息的话,肯定是需要请假并且批准以后才可以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无故长期不上班劳动关系会解除吗? 一、无故长期不上班劳动关系会解...


·深圳市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是多少
      工伤鉴定的赔偿标准,在我国全国各省都是一样的。因为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将员工的工伤等级详细的进行了划分,如果有一些员工的受伤程度比较严重的话,自然领取到的赔偿金额也是比较多的。当然不管怎样,您在工作的时候还是要以安全为第一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深圳市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是多少? ...


·本地企业未按要求延迟复工怎么办
      本企业未按要求延迟复工怎么办?企业未按要求延迟复工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法律上对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是怎么说
       法律上对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是怎么说 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就质量保修金返还期作明确规定,实务中亦未形成通行惯例,由此造成了质量保修金返还约定的多种缺陷,当前,保修金返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承包方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四)的规定,约定“待工程交...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最高法院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是怎样的规定的?
      最高法院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是怎样的规定的? 一、最高法院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是怎样的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


·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合法吗,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者,需要在受伤后一年内提出进行工伤认定的要求,并需要带齐相关材料交由社保局进行认定。社保局需要在新的期限内做出是够受理的决定。在决定受理后又要按照规定做出工伤认定书。社保局是否需要在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一、工伤认定决定应在多少天内作出? 人力资源和社...


·因工伤死亡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因工死亡的属于工伤事故中最严重的结果,此时已经无法对死亡职工做出赔偿了,但还需要对死亡职工的家属进行相应的赔偿。不过在此之前,需要先了解因工伤死亡的情形有哪些,否则的话,就无法按照工亡进行处理。 一、因工伤死亡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


·工伤鉴定四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职员若在工作工程中受伤,欲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是需要按照既定的标准申请工伤鉴定的,在鉴定后,不同的等级会得到不同的补偿。今天我们给打击带来的是工伤鉴定四级赔偿标准的相关信息,四级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