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涉税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涉税吗

在我国,土地是可以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但无疑都是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其实除了出租给他人,土地还有另外一种划拨土地的使用方式,那么要是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涉税吗?下面我们就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内容。

一、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涉税吗

政府无偿划拨土地需要缴税。在新准则下对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公允价值入账。如有相关凭证,该凭证所列明金额与公允价值差额不大可以按该凭证所列金额入账。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义价格计量。

近年来,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很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往往面临着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所引发的高额赔偿问题,不仅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直接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针对此问题,我们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置、预防等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

二、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三、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体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主体,其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限是受法律限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农村土地要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由国家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国家可以依法将征收土地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或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将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用于非农业建设。目前出租的农村集体土地大多由承租人用于建设厂房经营或建设门面房等商业设施用于出租,该行为显然使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发生了变化,与我国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能用于农业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

2、《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土地权属的法定登记制度,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没有发生变更,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大多未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行为应是无效的。

综合以上分析,目前大部分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因兴办乡镇企业所遗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多数未予查处。此类租赁合同在各级法院的诉讼中也不一定就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目前有很多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就属于这种情况,往往在征地拆迁中给政府造成极大的困难。

这样我们就可以得知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仍然需要缴纳赋税的,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在我国也是有很多的,尤其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什么疑问,不妨可以去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更多具体内容。


·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仓库可以执行吗
      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但处置前应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时应当充分披露租赁合同内容,特别是公告租赁剩余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等情况。 确定保留价需考虑租金支付情况。成交或抵债后,被执行人作为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受。 拍卖前租赁期限...


·征地补偿新标准2023年是怎么规定的
      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征地补偿款在没有发放到位的情况之下,是不允许开始征地工作的。而且因为现在各种因素的影响,实际上只要涉及到拆迁补助,有些公民领取到的拆迁补助款的总体数额是非常多的。所以目前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这几乎已经成了一个全民热议的话题,不得不说很多人甚至...


·如何预防广西征地事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如何预防广西征地事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为了改善城区规划,或者为了修建公路、铁路、桥梁、水电工程等,不得不征用属于公民使用的土地,虽然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国家在征收后会对被征地者进行经济补偿,但是征地事件一直是由发生。对于广大政府来说,如何预防广西征地事件? 一...


·土地使用证变更成都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实际中的土地情况可以看出,土地的面积适用范围等内容是在逐年进行着演变的。所以随着社会的更新发展对于土地使用证需要进行相对应的变更与更新。那么土地使用证变更成都的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的内容就进行了相关的内容分析与诠释。 土地使用证变更成都的规定有哪些?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耕地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职责。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必须严厉制裁。而实践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在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就会被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那我国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农民的土地被强征了怎么办?
      农民的土地被强征了怎么办当农民的土地被强征的时候,就可以马上和当地县政府反应,如果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的话,就可以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才具有征地权限,而市、县、乡等政府都是无权征地的。在农民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如果...


·齐齐哈尔农村征地补偿是什么?
       征地补偿是在土地被以项目之名征用时国家给与的必要的经济补偿,但是有关这一点,各个地方的征地补偿的政策也不总是一样的,比如说齐齐哈尔农村征地补偿就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调整实际的征地细则与实施办法,这一点也是规则上许可的。 一、齐齐哈尔农村征地补偿是什么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税收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税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而土地使用权可以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必要的时候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也是常有的事,但是有时国家也会收回。收回的过程也会涉及到税务,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以后,其相关的税收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


·商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理?
      无论是商业用地还是工业用地,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使用都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既然有年限就涉及到到期的问题,那么,商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理?我们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您解答如下: 一、商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该怎么办 按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


·起诉在哪里起诉离婚 异地应去哪儿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不同于协议离婚,此时办理手续就不能去民政部门了,而是需要去法院,也就是说起诉离婚就是打离婚官司。但现实中很多人搞不清楚起诉在哪里起诉离婚,因此耽误了不少的时间,甚至还有因此损害到自身利益的情况。下面我们就来为您解答疑惑。 一、诉讼离婚应该在哪里起诉?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


·最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Ⅰ,龙泉街道办事处县城:东至方屯村前;南至新易峨公路;西至西环路;北邻栗园村、三元宫村至意达陶瓷厂前的区域,水田110000元/亩,水浇地80000元/亩,旱地(园地)60000...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