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涉税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涉税吗

在我国,土地是可以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但无疑都是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其实除了出租给他人,土地还有另外一种划拨土地的使用方式,那么要是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涉税吗?下面我们就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内容。

一、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涉税吗

政府无偿划拨土地需要缴税。在新准则下对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公允价值入账。如有相关凭证,该凭证所列明金额与公允价值差额不大可以按该凭证所列金额入账。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义价格计量。

近年来,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很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往往面临着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所引发的高额赔偿问题,不仅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直接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针对此问题,我们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置、预防等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

二、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三、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体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主体,其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限是受法律限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农村土地要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由国家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国家可以依法将征收土地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或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将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用于非农业建设。目前出租的农村集体土地大多由承租人用于建设厂房经营或建设门面房等商业设施用于出租,该行为显然使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发生了变化,与我国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能用于农业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

2、《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土地权属的法定登记制度,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没有发生变更,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大多未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行为应是无效的。

综合以上分析,目前大部分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因兴办乡镇企业所遗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多数未予查处。此类租赁合同在各级法院的诉讼中也不一定就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目前有很多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就属于这种情况,往往在征地拆迁中给政府造成极大的困难。

这样我们就可以得知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仍然需要缴纳赋税的,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在我国也是有很多的,尤其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什么疑问,不妨可以去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更多具体内容。


·二手房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需要什么?
      相信不少人平时在日常生活中,都有购房的经历。特别是二手房来说,价格也比较实惠。当我们决定购买的时候,这件二手房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就要变更,即所谓的,过户。那么,对于二手房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我们需要准备些什么呢?本站我们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正在购房的您有所帮助。 土地的使用证是什么...


·长春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什么?
      征地补偿是我们国家对于被征地的人的利益损害做出的一个补偿规定,所以说对于被征地人来说作用往往是非常巨大的。对于长春征地补偿是有着区域的划分的,对于不同的区域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但是一般来说都是按照一平方50-160元之间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长春市征地补偿标准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


·民事诉讼怎么异地起诉 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怎么异地起诉 有哪些规定 一、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异地起诉 可以异地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最新婚姻法异地法则是怎么规定的
      在当今时代,绝大多数人的户口是不随着工作而发生变动。有可能户口在老家,但是工作在一些大城市,这已经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了。在工作当中接触的人可能会直接影响自己以后的婚姻和生活等,比如在外地找的女朋友,那么登记结婚证的话有可能在异地。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最新婚姻法异地法则是怎么...


·买楼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后果是什么?
      买楼没有土地使用证后果是什么?1、房子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证,当事人就很难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权益。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而没有拿到《房产证》、《土地证》或者只有一证、或者不能办理两证过户的二手商品房...


·年最新湖北省天门市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湖北省天门市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湖北省天门市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我们将湖北省天门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


·征收土地二次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收土地二次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在生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缩小地区间的距离。我们会经常看到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后都会给土地的使用者和拆迁户进行相应的补偿。那么您是否知道征收土地二次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征收土地二次补偿标准是怎样...


·继承土地使用权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继承土地使用权手续需要哪些材料?继承土地使用权手续需要的材料有:房产证、身份证、死亡证明、亲属证明等,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合法取得且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可以被继承的。若是有遗嘱按照遗嘱内容进行,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来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是公民(...


·房改房在征地拆迁时是按普通住宅的补偿安置标准计算吗?
      房改房在征地拆迁时是按普通住宅的补偿安置标准计算吗? 房改房是明显有别于普通商业住宅的。具体的区别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也就是说购买房改房的主体是单位职工。另外,职工购买该房屋还有数量限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


·土地使用转换金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转换金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建筑企业拿到国有土地主要的方式是通过出让,从政府手中拿到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企业除了缴纳土地使用税外,还得缴纳一笔土地使用转换金。如果企业拿到的是划拨性质的土地,则可能免收这笔费用。那么,土地使用转换金征收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 ...


·绵阳市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绵阳市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绵阳市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绵阳市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