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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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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刑事辩护律师解读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四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苏州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辩护律师解读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犯罪金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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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情节: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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