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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可以骂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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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朋友圈作为常见的交流平台,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应当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肯定有些人将朋友圈作为自己的日记本、私人领地,有在微信朋友圈发表心情、见闻,抒发感想的习惯,但其实只要不是设置了仅自己可见,那么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都会被朋友看到。如果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侮辱、诽谤的言论,且该言论在朋友圈引起了朋友们的关注,影响了他人的社会评价,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那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一方有权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事实、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审查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效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审查能力和审查成本。

行为人应当就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无论是在微信朋友圈还是QQ空间、微博、论坛等网络平台,抒发自己的感想、发表自己的言论,都应当遵纪守法,遇到矛盾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但不可肆意地谩骂、侮辱他人,尽量冷静理智、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维护合法权益,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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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侵权多为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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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近年来,利用二手交易平台进行闲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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