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哪些情况下,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中权利义务一致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
      我国《继承法》充分地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上,两个继承顺序的划分依据,不仅是血缘关系、亲属关系,而且还有权利义务关系。

 &n...


·哪些遗产不能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1)以被继承人的特定身份为基础而产生的财产:人身权(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及与人身密不可分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抚恤金、补助金...


·继子女是否具有法定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


·什么情况下想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


·我方想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另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否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


·在确认丧失继承权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在确认丧失继承权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1)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动机是否是争夺遗产,也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只要是主观故意, 都应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至于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则不能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n...


·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宅基地子女没有继承权,因为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农村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的,村民对宅基地只是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子女能继承的,只能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如果该建筑物损毁灭失了,宅基地是要收归集体的。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


·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所谓丧失继承权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法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至于是既...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遗产的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权、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有何规定?
      1、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必须在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否则就视为接受。

    2、 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


·非婚生子女是否具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