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强制员工买公司产品违法了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公司强迫员工购买公司产品是违法的。员工有权拒绝,雇主如强迫员工违法购买公司产品,可向劳动监察员投诉,也可以直接拒绝。

要求员工掏钱购买的行为就属于强制性消费了,这是不允许的。对于强制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对于强制性消费消费者有权拒绝。同时也规定了如发生纠纷消费者的救济途径:(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与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意见》第十二条,也仅限于对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的规定,并未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因此,对于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这些条件主要是: 一是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


·哪些情况下,公司可以调整岗位?
      一、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口头也是可以的,但需履行超过1个月才视为已确定。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


·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或者...


·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试用期
      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放弃了试用期,双方劳动关系中不存在试用期问题。这就要求用人单位通常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就要订立劳动合同,或至少就试用期达成约定,否则此后再订立劳动合同就可能无法约定试用期。这样处理显然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签订劳...


·什么情况下不能拒绝单位安排的加班?
      根据“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不得拒绝: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兼职工作算劳动关系吗?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迅速,人们的生活压力也随之增加。有很多的人在社会生活中面对激烈的竞争,都会选择进行兼职的方式,为自己赚取更多的收入,从而应对目前严峻的生活条件。但是,目前社会上的兼职种类很多,很多时候都会在兼职的时候发生不同的问题。那么,兼职工作算是有劳动关系吗? 兼职工...


·员工在给用人单位造成哪些损失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者有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时候,劳动者仍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那么是哪些情形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


·什么是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在我国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地域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


·双方已经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与第一种意见一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


·员工要离职,公司可以不批准吗?
      若劳动者在协商阶段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拒绝员工辞职;若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且到达三十日期限的,公司无权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


·疫情管控措施期间,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因疫情影响无法办理入职”为由取消录用通知?
      一般而言不得取消,如果擅自取消,用人单位将会存在承担缔约过失法律责任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不代表实际建立劳动关系,应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