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于在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管理部门将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考试。而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参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由此可知,当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分满12分时,仅表明机动车驾驶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失去机动车驾驶资格。若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驾驶证将被发还。只有其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时,其驾驶证才被停止使用。换言之,驾驶人在记满12分时,如管理部门未扣留其证照,驾驶人仍持有准驾证明的,不符合保险合同中“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交警有无权力扣留事故车辆? ·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
出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有权力扣留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但扣车是有条件及时间限制的。
![]() |
18921344401![]() ![]() 在线法律咨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