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确定离婚财产纠纷管辖法院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怎么确定离婚财产纠纷管辖法院

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中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整理如下:

(一)、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该条法律规定了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民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时,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二)、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民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新颁布的《民诉法解释》增加了“可以”一词,意味着放宽了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便于起诉离婚。

2、《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6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军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诉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五)、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诉法解释》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7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国务院侨办在2005年对华侨定义中的“定居”作了明确解释:“中国公民已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或虽未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驻在国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都算定居在国外。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及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认为是定居。”

(六)、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民诉法解释》第34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七)、解析:

因同居发生的财产争议,或者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争议,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实践中,针对不同的离婚财产纠纷,法律中规定的管辖法院是不同的,因此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法院。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离婚财产纠纷管辖法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在我国关于民事国家赔偿怎么诉讼
      所有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会在某些特殊的案件面前显现出其存在的漏洞,因为法律只能是根据一些已经发生过的绝大多数的案件来制定相关法条,就好像是现在人们针对民事法庭的有些错误的审判结果有些人就显得比较无奈,相信在此之前遇到过这种事情的人其实也考虑过在我国关于民事国家赔偿怎么诉讼? 一、...


·法院调解离婚程序?
      法院调解离婚程序有哪些步骤由于法院调解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因此法院调解没有单独的程序而是与整个审理程序结合在一起的。民事诉讼法只对法院调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规定法院调解的具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法院调解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法院调解...


·起诉离婚要求的条件有哪些?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长期受到家庭暴力无法忍受时,可以提出离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而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要符合一定条件法院才会受理,否则即便是提交了诉讼状,也有可能被法院驳回。那么起诉离婚要求的条件有哪些?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回答。一、起诉离婚要求的条件有哪些?对提...


·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申请书?有时,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由于涉及到一些隐私、秘密等,是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批准后此案件就可以进行不公开审理了,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申请书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县...


·判决离婚拒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在夫妻双方进行办理离婚的时候,一般情况下,一方是需要支付给另外一方子女的抚养费的,支付的方法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的方式。但是,如果是判决离婚拒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一些方法来教您进行处理。 一、判决离婚拒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


·离婚后婚前财产应该怎么分
      夫妻之间的财产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其中很常见的就是两种,即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而其中婚前财产其实又是与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交叉在一起的。那一般夫妻离婚后婚前财产是怎么分割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


·一、如果没离婚分居能要抚养费吗?
      一、如果没离婚分居能要抚养费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果没离婚分居也是能要抚养费的,因为...


·一、离婚时候财产分割要遵循哪些原则?
      一、离婚时候财产分割要遵循哪些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


·离婚诉讼费标准:
      离婚诉讼费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到法院仅是请求法院...


·没领结婚证抚养费谁出?
      没领结婚证抚养费谁出? 1、没有办理结婚证,就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2、所生孩子应当受法律保护,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