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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法的内容 医生本来是救人于危难的白衣天使,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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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责任法的内容

医生本来是救人于危难的白衣天使,本应该成为病人的最好的良师益友,但是现在社会出现了一些缺少医德的医院,想从病人身上赚钱,导致了严重的医疗事故,所以我们在这里给您介绍一下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法的内容。

我国还没有医疗损害责任法,因此医疗损害的法律规定只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才能看到,我们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起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当时的医疗水平的认定)人民法院认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应当主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及地区差异等因素。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的具体情形及责任承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的情形:

(一)患者生命垂危,不能表达意见,且无法取得其近亲属明确意见的;

(二)息者在诊疗过程中病情急剧恶化,不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会造成难以挽回后果,不能及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三)患者无法表达意见,但其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的。

在第一款规定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损害患者人身、财产权益,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第一款规定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立即实施的医疗措施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损害患者人身、财产权益,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责任的范围及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具体赔偿标准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五条 (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大小的原因力规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诊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对患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同时起诉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由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的追偿权)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产品的缺陷没有过错,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向医疗产品生产者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致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医疗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后,依法向医疗机构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作为缺陷医疗产品生产者时的责任承担)园医疗机构自身制造的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患者一方请求相应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来源时的责任承担)医疗机构不能指明有缺陷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患者一方请求相应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条(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及提供给患者使用,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患者一方依法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外,还请求与实际损失相同数额的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原因力规则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案件中的适用)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同时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医疗产品的缺陷与诊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各自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输入不合格血液的责任承担)对于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案件,除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关于医疗产品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负有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下列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说明义务及取得相应书面同意的义务:

(一)对患者实施手术;

(二)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三)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四)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五)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六)对患者施行的需要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配合的检查和治疗;

(七)以教学、科研为目的,对患者进行的检查和治疗;

(八)其他需要予以说明并取得相应书面同意的检查和治疗。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的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义务,损害患者人身,财产权益,患者一方请求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未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义务,给患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患者一方以此为由,请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等侵权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不必要检查的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或者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返还不必要检查所支出的费用或者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对患者预期损失的处理)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已一并作出处理的,患者一方不得再行起诉,但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对于上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您应该了解对于医院或者医生护士,无论是过失还是有意的,只要是损害病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是应该付相关的法律责任,所有人都是不例外的,希望我们为您整理的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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