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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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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受贿,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信誉。(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负有判决、裁决职责的司法职员,在开庭的时候,是一定需要以相关证据为基础、以既定的法律规范为依据,来宣判案件最终审理结果的。案件审结之后,相关司法职员,是需要按照裁决书、判决书之中的内容,来执行相关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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