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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的缺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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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购贷款的缺陷有哪些? 并购贷款的缺陷有哪些?
尽管《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制定体现了稳健原则,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一些障碍,如配套政策措施尚未及时跟上、抵押股权还需要具体细则的支持、并购贷款的风险防范问题等难点,同时还有可能引起的金融业混业问题。
1、并购贷款业务风险防范缺位问题
在中国银监会推出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对并购贷款业务风险的防范主要是从并购项目杠杆率和贷款集中度两个方面进行控制。
与一般的商业贷款相比,并购贷款的复杂性和风险性更高,并购的风险也较大,加大了银行在并购贷款风险管理上的难度。
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银行应全面分析并购贷款业务的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在此基础上整体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2、并购贷款业务客户资源储备不足问题
(1)在并购贷款的潜在客户资源方面,国内银行倾向于选择国有大型企业并购项目为主要发放对象。鉴于政府与国企在产权等方面的事实上的联系,国有大型企业还款能力相对于民营企业更有保障;
(2)同时,由于并购贷款作为一项新业务对商业银行的能力要求很高,而国内商业银行的相关风控能力较弱,其在贷款对象的选择上也倾向于其较为熟悉的传统客户一国有大型企业,信息的相对对称有利于其风险管控措施的实施。鉴于以上原因,尽管目前对并购贷款业务期盼较高的主要还是民营企业,但民营企业在现在还很难有机会分享并购贷款的利好。
3、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人才匮乏
按照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部的实际操作水平,要完成包括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在内的多项主要并购环节的管 理控制工作,难度系数相当大。
4、股权投资存在法律障碍问题
并购贷款的放行也引发了对商业银行从事股权投资问题的关注,商业银行未来将作为一方主体参与到有贷款支持的并购交易中,一旦并购失败,商业银行将可能被动成为股权承接者,然而,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持有用于抵债的股权问题上尚存在法律障碍。
按照我国2003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
以上就是我们对并购贷款的缺陷有哪些这一问题的解答,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国家出台了对并购贷款的管理方针,但是具体落实的时候还是有很多问题,在很多细节方面需要规范。如何避免这些问题呢,就需要您多总结,完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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