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一、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凡层含义:

1、必须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所谓非法,不仅指违反操作规定,而且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和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既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和个人为之,也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为之,具体而言包括:

(1)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2)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的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3)违反有关血液采集的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4)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7)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11)其他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相对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的质量而言的。血液、血液制品质量的好坏,集中表现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两方面,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纯度而定的。有效性是发挥治疗效果的基本条件,安全性是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减少损伤和不良影响的必要条件。

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没有资格采集血液的人,擅自实施了采集血液的行为,或者是说,在依法成立的血站等单位就职的、有采集血液资格的职员,若是在采集过程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一旦被采集血液的人因采集行为而身体健康权益受损,那么实施采集行为的人就有可能涉嫌犯了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








·刑法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盗窃对于您来说,这一行为并不陌生。盗窃就是偷东西,这一行为,是恶劣的,损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样的现象,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将这样的行为定性为犯罪。那么刑法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刑法盗窃罪量刑标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


·行政拘留办户口显示吗
      不会。上户口,虽然信息都是公安在管,但不同的信息是由不同人员来管理的,户籍警察是看不到这些信息的。除非你是逃犯,系统会显示。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2、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


·轻微犯罪的中止不做犯罪处理吗?
      轻微犯罪的中止不做犯罪处理吗?是的,犯罪中止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仅主观上早已存在犯罪意念,而且客观上也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处罚的。只是对于犯罪中止出于宽大处理的立场和原则,同时也是为了鼓励犯罪人及时终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才给予免于处罚的。犯罪情节轻微,一般指犯罪手段上、行为、...


·一,第二次醉驾在判刑时会加重吗?
      一,第二次醉驾在判刑时会加重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醉酒驾驶的,涉嫌危险驾驶罪,处1-6个月的拘役;另据“醉酒驾驶有关司法解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从重处罚。二,醉驾的规定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法律上对绑架罪怎么规定的
      法律上对绑架罪怎么规定的 一、绑架罪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


·生产销售假药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一、生产销售假药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什么是盗窃罪行为 盗窃行为有哪些
      什么是盗窃罪行为盗窃行为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五种盗窃行为做了详细解释,现对修正后的五种盗窃犯罪行为做如下分析: (一)、盗窃数额较大 1、数额较大的含义:修正前、后的数额较大,...


·偷窥别人隐私犯什么罪
      一、偷窥别人隐私犯什么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目前还没有将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根据罪...


·刑事赔偿中的追偿制度规定是什么?
      刑事赔偿中的追偿制度规定是什么?刑事赔偿中的追偿制度规定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


·信用证诈骗罪追诉期是多久,追诉时效是多长?
      追诉期也就是我们说的追诉时效,这是每一个刑事犯罪都会有的内容。但是针对不同的犯罪而言,可能追诉期不同。今天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信用证诈骗罪追诉期具体是多久,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信用证诈骗罪追诉期是多久?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


·治安处罚法规定斗殴拘留几天?
      治安处罚法规定斗殴拘留几天? 在现在的法治环境下自然不会允许随意的斗殴行为扰乱正常的公民交往秩序,所以法律在知晓斗殴案件的时候就会让国家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尤其是严重情节的就会被拘留而限制了自由。那么,治安处罚法规定斗殴拘留几天? 一、治安处罚法规定斗殴拘留几天?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