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订立自书房产遗嘱怎么公证 (一)申请与受理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订立自书房产遗嘱怎么公证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三)出证和送达

其实,自己写的房产遗嘱也不是必须要公证的,如果本人决定对遗嘱办理公证的话,在公证之前最重要的就是准备相关的材料证明,类似于房产证,如果不能证明房子是个人的财产,公证机构无法出具公证书。


·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有哪些规定
      摆脱了以前的封建思想后,人们对婚姻的看法逐渐提高,此时离婚率也随之增高,而在离婚的同时最大的争议就是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如果夫妻双方拥有房产也会划分分割范围,那么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有哪些规定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分割房产分...


·哪些房子不能买 不能买的房子有:
      哪些房子不能买 不能买的房子有: 1、产权不明的房子; 2、土地前身不好的房子; 3、高房价时期的高层塔楼; 4、轨道旁边的公寓房; 5、涨幅太离谱价格哄抬; 6、无良开发商; 7、质量问题频曝光,购房者前期一定要详细了解楼房信息,避免事后受到质量问题困扰; 8...


·如今房子在一般家庭算是最主要也是最值钱的物品
      如今房子在一般家庭算是最主要也是最值钱的物品,所以弄清楚房子的归属权在一个家庭中还是很重要的。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是指两人存在夫妻关系时所得到的所有财产。存在夫妻关系时是指双方在民政局领证到其中一方去世或者双方离婚的这一段时间内,传统意义上的办酒席和举行结婚典礼并不算是夫...


·当事人私下签租房合同有效吗
      当事人私下签租房合同有效吗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农村房屋买卖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到农村买房是近年来不少城市常常会出现的一种现象。那么,农村房屋买卖有效的条件有哪些呢?如果当事人在进行农村房屋买卖时,不具备这些法律要求的条件,则该买卖就可能会认定为无效。那具体而言,在法律上,买农村房屋怎么才能有效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农村房屋买卖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农村...


·婚后买房男方还贷离婚财产分割方法是什么?
      离婚后双方财产的分割却是当前人们比较关心的话题。双方在结婚后买房,然后由一方还贷,如今离婚了,那么财产应该怎样分割呢?今天就由的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婚后买房男方还贷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一、财产认定 1、婚后贷款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需要说明...


·购买商品房的陷阱会有哪些
      购买商品房的陷阱会有哪些 一、购买商品房的陷阱会有哪些 一是“五证”不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若不齐全,消费者购买后则有可能拿不到,商品房质量也得不到保障。 二是签“老式”合...


·一、家庭财产房产分割协议书范本包括哪些?
      一、家庭财产房产分割协议书范本包括哪些? 1、 首部 (1) 标题,应写明“家庭财产分割协议”、 “分单”或者“分产契约”。 (2) 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参加析产(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


·北京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北方经济中心,同样也是我国房价的高地。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对我国一线城市的房价进行调控,调控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不仅房地产商关注,老百姓也十分关注。我们就来为您谈一谈北京二套房首付比例新政策的问题。一、房贷房贷,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房贷,是由购房者向银行填报...


·信用卡买房子首付行么
      信用卡买房子首付行么 若是符合下面的情况,可以用信用卡交购房首付款;1、卖房子的开发商或个人(二手房)装有可以消费刷卡的POS机;2、购房者的信用卡有足够的额度可以支付购房首付;3、若是信用卡额度不够的话卖方同意交差额现金;但要注意的是,用信用卡交首付款后要按规定及时还清刷卡的消...


·过错方提出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内容
      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原则的。通常法官在对财产做出判决之前,就要参考这些原则。那么您知道过错方提出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吗?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方面的原则需要遵循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过错方提出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