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拘役过能考出租车资格证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拘役过能考出租车资格证吗对于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从事出租车运营工作,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只要符合从事出租车运营工作的基本条件,就可以开出租车。开出租车应先具备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二、拘役的期限是多久?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可见,拘役的上限刑期与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6个月)相衔接。这一规定较好地体现了拘役的特点,使刑罚体系更为连贯和严密。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三、拘役可缓刑的法定情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拘役不但影响自己的前途,还有影响自己子女的前途,只要是收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当事人和当事人的直系亲属是不可以当兵的,也不可以进国家事业单位。只要不是刑事处罚的,进行拘留的是没有关系的,不会有案底的不影响个人的前途。



·一、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怎么检车?
      一、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怎么检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结案车辆是不能年审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


·强迫交易辩护词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强迫交易辩护词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


·(1)立即停车 停车后按规定
      (1)立即停车 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在夜间,需开示宽灯、尾灯。若在高速公路上,需按规定在车后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2)迅速报案 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或110)或委托过往车...


·保险交强险赔偿范围都?
      保险交强险赔偿范围都有哪些 一、保险交强险赔偿范围都有哪些?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在我国高速倒车事故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高速倒车事故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在我国高速倒车事故认定标准是什么? 高速倒车引发事故,倒车的小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对该驾驶员作出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高速公路禁止倒车,如果错过出口,应当继续向前行驶,在下一个匝道出口处驶出高速,切不可因一时图省事倒车...


·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有哪些 一、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有哪些 1、开发商延期交房可拒交物业费 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既然房屋已经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有关的物业管理费也理应交纳,因为无论业主是否...


·江苏省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2〕33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4日公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出租交通事故误工费是否要赔偿?
      一、出租交通事故误工费是否要赔偿? 出租交通事故误工费是需要赔偿的,但是出租车应该是营运损失,而非误工费。误工费根据事故前的三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但需要有相关凭证,否则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进行计算。而出租车的营运损失根据受害前六个月的相关票据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


·交通事故对方重伤不结案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对方重伤不结案怎么办?如果交通事故受伤方迟迟不愿结案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结案,公安机关不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机关投诉。若是交通事故本身并不满足结案要求,后期可能会被法院通知参加开庭。一旦法院受理交通事故之后,通常会在三个月或者是六个月左右的时间内结案。相关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临时工工资怎么交个税?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临时工工资怎么交个税? 按工资薪金计算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通知”)的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


·在我国交通事故如何索误工费?
      在我国交通事故如何索误工费? 一)误工费标准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 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