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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在逃和刑事拘留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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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批捕在逃的规定

如果批捕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通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

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

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

2、刑事拘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批捕在逃跟刑事拘留不是一回事,批捕在逃是人民检察院都已经批准逮捕了,这种情况下嫌疑人逃跑了,可刑事拘留的话,刑事拘留一定是发生在提请批捕之前的,如果嫌疑人已经提前被刑事拘留了,嫌疑人也就不可能再逃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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