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占用土地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非法占用土地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罪立案标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二、本罪的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必须是对国家的土地权益造成了侵犯,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办理,特别是涉及到情节严重的,如造成了大量的土地污染或者毁坏的,是需要从严处罚的。



·身份证异地办理新政策
       身份证顾名思义就是中国人的身份证明。但是可能会有很多不可避免的因素,我们的身份证可能会出现过期,丢失等。没有身份证,很多事情都可能办理不了。我们国家法律现在就出台了身份证可以在异地办理的新政策,这就大大的方便了人们。那么今天我们就带您去了解了解身份证异地办理新政策的相关知识。...


·共用土地土地使用积和分摊面积一样是合理的吗?
       现在的土地使用证上面是会有区分一些像是共有土地面积还有分摊面积的,这两种面积的计算是不一样的,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发生共用土地土地使用积和分摊面积一样是合理的吗?这个问题在下面小编会为大家解决,其实在法律上来说的话这是合理的,独用面积如果不好分割的话,那么就会存在公有土...


·青岛市农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众所周知,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或公共设施建设时,往往出现土地征用情况。这种情况下,土地被征收的人员享有土地补偿。国家对土地征收补偿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公民的利益不受损害。那么,青岛市农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


·房产在国人的心目中地位是很高的,有了房子就意味着有一个稳定的
      房产在国人的心目中地位是很高的,有了房子就意味着有一个稳定的家,给予了一个家庭应有的安全感和归属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达,人们购房思想发生转变,相较于购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租房生活,在父母眼里可能看似不稳定,但确是新一代年轻人思想蹦出的火花。在租房时不可避免的会与房东签订租房协...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要怎么确定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要怎么确定 一、借款合同的履行地要怎么确定 (一)借、贷双方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


·朝阳区土地使用权证未确定土地如何开发?
      朝阳区土地使用权证未确定土地如何开发? 土地使用权证是国家颁发给土地使用者的证明,每种土地的土地使用证类型都不同。北京的土地寸土寸金,对土地使用证的颁发也比较严格,那么,对于未确定的土地朝阳区土地使用权证该如何申请呢?本站来为您解答。 一、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Land ...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范本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范本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转让,只要是符合国家规定的,那么正常的转让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是因为这样,为了避免您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当中发生违约风险,我们特地在下文当中为您整理了比较全面的、细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范本。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土地使用权...


·上砂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上砂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国家在修建公路、铁路、桥梁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工程时,或者是为了城区建设的需要,是可以征收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的,由于在征收后,土地不会再回归到被征地者手中,为了不影响其正常生活水平,被征地者是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的。你是否知道上砂高速公路征地补偿...


·土地使用证分家怎样分?
      土地使用证分家怎样分? 土地使用证是什么 1、土地分割登记全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凭证。它是指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分割转让而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登记。 2、“分割转让证”既是准予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产的法律凭证,又是该宗地“国有土地使...


·甘肃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甘肃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的标准,因全国各地的经济差异以及其他原因,是存在差异的,具体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的公告...


·土地使用权70年如何算?
      土地使用权70年如何算?土地使用权70年应当从使用之日起开始往后计算70年的时间,当然是可以进行续期的,但续期不是免费的,而是要补交续期时段内的地价。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测算,这处建筑面积达到80.58平方米的商品住宅,业主需要补交的地价总额是44940元。二、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