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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关于支付价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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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是买受人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义务,《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作了如下的规定:

    一、支付价款数量的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方式处置: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二、支付价款的地点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方式处置: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的习惯确定;2、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营业地点支付;3、有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三、支付价款时间的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价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方法处置: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的习惯确定;2、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四、其他。

    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接受的,支付多交付的标的物的价款;拒绝接受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买卖合同怎样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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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间逾期交房不可抗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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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利息的规定,是指买卖合同生效后,标的物所生的利息的归属。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所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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