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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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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分为了两个档次的,其中第二个档次,也就是处罚较重的,则属于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节适用的。那么您知道强奸罪的加重情形都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强奸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2、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3、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二)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二、强奸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关于强奸罪加重情形,我们在上文中主要为您整理了三类,当然这些都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明确规定的。在这些情况下,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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